国度环境监测办法规范的施行如下。 (1)被环境质量规范和净化物排放规范等强迫性规范援用的办法规范具有强迫性,必需执行。 (2)在停止环境监测时,应依照环境质量规范和净化物排放规范的规则,确定采样地位和采样频率,并依照国度环境监测办法规范的规则测试与计算。 (3)关于中央环境质量规范和净化物排放规范中规则的项目,假如没有相应的国度环境监测办法规范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中央一致剖析办法,与中央环境质量规范或净化物排放规范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度环境监测办法规范发布后,中央一致剖析办法中止执行。 (4)因采用不同的国度环境监测办法规范所得监测数据发作争议时,由下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许指定采用一种国度环境监测办法规范停止复测。 国度环境规范样品规范的施行如下: (1)对各级环境监测剖析实验室及剖析人员停止质量控制考核; (2)校准、检验剖析仪器; (3)配制规范溶液; (4)剖析办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任务。 国度环境根底规范或国度环境维护总局规范的施行如下: (1)运用环境维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规范; (2)排污口和净化物处置、处置场所设置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度环境维护图形标志规范; (3)环境维护档案、信息停止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 (4)制定各类环境规范时,执行环境规范编写技术准绳及技术规则; (5)划分各类环境功用区时,执行环境功用区划分技术标准; (6)停止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标准; (7)停止自然维护区建立和管理时,执行自然维护区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8)对环境维护公用仪器设备停止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的国度环境维护总局规范; (9)其他需求执行国度环境根底规范或国度环境维护总局规范的环境维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