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地环境维护法》关于陆地相关工程项目形成的净化所做的规则次要有如下内容。 (1)陆地工程建立项目必需契合陆地功用区划、陆地环境维护规划和国度有关环境维护规范,在可行性研讨阶段,编报陆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由陆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受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监视。 (2)陆地工程建立项目的环境维护设备,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用。环境维护设备未经陆地行政主管部门反省同意,建立项目不得试运转;环境维护设备未经陆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许经历收不合格的,建立项目不得投入消费或许运用。 (3)陆地工程建立项目,不得运用含超规范放射性物质或许易溶出有毒无害物质的资料。(4)陆地工程建立项目需求爆破作业时,必需采取无效措施,维护陆地资源。陆地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进程中,必需采取无效措施,防止溢油事故的发作。 (5)陆地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需经过处置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需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置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越国度规则的规范。 (6)海上试油时,该当确保油气充沛熄灭,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7)勘探开发陆地石油,必需按有关规则编制溢油应急方案,报国度陆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