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诉讼在对起诉人和起诉成立的资历要求上比传统诉讼放宽了很多。传统诉讼的起诉人必需与案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由于需求环境诉讼时,与环境主体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往往是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如水体、大气、野生动植物等,而这些恰恰是没有方法提起诉讼的。另外,传统的起诉人资历还要求起诉人在原告的行为下有本质性的损害,这显然也不适用于环境诉讼的状况。因而,环境诉讼的起诉人资历放宽到依法享有环境权益的人。《环境维护法》规则:“一切单位和团体都有维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净化和毁坏环境单位和团体停止检举和控诉。” (2)环境诉讼的起诉对象范围扩展。这是由于环境维护的重要性要求国度各级机关、各个企业事业单位、每个公民都必需承当一定的环境义务,环境诉讼的对象里自然便包括了传统诉讼不能起诉的诸如国度之类的对象。 (3)环境诉讼在追查环境民事责任时遵照无差错责任准绳,且不再以守法作为必要要素,即关于一切形成环境净化或毁坏的单位和团体,只需他们的行为损害了别人的环境权益或形成了别人的财富损失,无论客观下行为人是成心还是过失,也无论行为人的行为能否违背了法律规则,都需求承当对其形成损害停止赔偿的责任。 (4)环境诉讼不再要求被告承当次要的举证责任,而将次要的举证责任交由原告承当,次要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环境受益人的权益以及我国的环境效益。 (5)环境诉讼增强了对刑事责任的追查。这是由于刑事责任的追查和刑事处分的执行更能无效地打击环境立功,维护环境权益。为此,我国在原有刑法的根底上做了很多创新和变革,以顺应环境刑事责任追查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