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虽然不是最早制定环境根本法的国度,但却是世界上最早从古代迷信意义上的环境维护观念动身,片面、零碎地论述国度环境维护根本政策的国度。美国1969年《国度环境政策法》以其规则“国会受权并命令国度机构,该当尽一切能够完成:1.国度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该当与本法的规则分歧”而成为该国的环境根本法律。作为环境维护的根本法,该法在第1节第11条至第20条论述了国度环境政策的目的和国度的职责、环境影响评价、联邦机构的职责、公民的环境权益与义务等根本的环境维护政策。《国度环境政策法》在美国环境法体系中的位置次要是由其性质和作用决议的。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部从微观方面调整国度根本政策的法律,它对一切联邦行政机关补充了维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一致的国度环境政策、目的和顺序改动了行政机关在环境维护成绩上的同心同德、消极松散的场面。就其作用而言,它规则的环境影响评价顺序迫使行政机关把对环境价值的思索归入决策进程,改动了行政机关无视环境价值的行政决策方式。它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为行政机关正确看待经济开展和环境维护两方面利益和目的发明了外部和内部的条件。《国度环境政策法》的特殊性质和作用,使其与其他环境法律相比,在美国环境法体系中显然处于更高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