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并未详尽罗列国际法的渊源。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组织的少量添加和作用的扩展,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经过的决议、宣言、纲要等国际性文件,在国际法的渊源中处于什么位置?这一成绩越来越惹起了人们的留意和讨论。 这类性质的国际文件,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国际法学者普遍以为其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①这种性质的国际文件往往包括了有关国际法的准绳、规则或制度陈说。②它通常取得分歧经过或压倒少数的经过,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赞同志,成为各国举动的指南,经由国度的重复理论,可以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气标准,或被采用到正式的国际条约中,对缔约国发生约束力。③它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某些严重成绩所普遍持有的政治和品德态度,为国际法的开展确立了目的和纲领。因而,其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国际法法学说之上。上述“软法”在国际环境维护范畴尤为突出。次要缘由是,如何开发、应用和维护环境与资源触及国度的基本利益,迅速缔结国际条约有时会遇到重重困难。而“软法”对各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谨力,经过的顺序较为简易,可以在各国就有拘谨力的法律标准达成共识之前迅速反映国际社会对环境维护的严重成绩的关注和愿望。“软法"在国际环境维护范畴中失掉普遍运用,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重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