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的根本准绳之——预防准绳 预防准绳是指在环境损害发作前,事后采取一定的措施去避免危害的发生。其次要包括损害预防准绳(prevention principle)和风险预防准绳(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两个方面。损害预防准绳是国度的一项责任,即国度应尽能够早地在环境损害发作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环境损害的发作。它针对的对象是详细风险。风险预防准绳是指在一定的风险性发生之前,就事后去避免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发生,它针对的对象是风险能够性。其目的是在迷信不确定性的状况下,指点国度和国际社会如何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处理具有高度要挟性的环境成绩。损害预防准绳和风险预防准绳都失掉了许多国际环境文件确实认。例如,1982年结合国《陆地法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则:“各国应在适当状况下,一般或结合地采取一切契合本条约的措施、避免、增加和控制任何来源的陆地环境净化。"风险预防准绳的中心的反映在《里约宣言》准绳15上,该条规则:“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要挟时,不得以缺乏充沛的迷信证据为由,延迟采取契合本钱效益的措施避免环境好转。”目前,国际社会对该准绳存在一定分歧,支持者以为该准绳是国际社会对某些环境成绩采取晚期举动的根底,支持者则以为其会招致过度控制,障碍一系列的人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