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则,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社会经济和城乡建立等行政事务停止管理,指导所属各工业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的任务。影响一个地域环境质量的要素触及各个方面,与外地的经济社会开展直接相关,如经济开展方案、城市规划和建立、工业规划、产业构造等。这些方面又触及诸多工业部门,控制水净化触及水利、农业、城建、地质、卫生、工业部门;处理环境成绩,停止净化防治还触及方案、经济、财政、金融等部门。因而,必需由外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环保任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权利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执行各项环境维护法律,完成环境立法目的和完成《环境维护法》规则的义务。我国的环境维护法律直接规则了人民政府的职责。《环境维护法》第十六条规则:“中央各级人民政府,该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担任,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成绩既是经济成绩,又是社会成绩,关系到国度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久远利益。我国把环境维护作为一项根本国策,标明了这项任务在社会主义古代化建立和社会经济开展中的战略位置,人民政府必需负起维护环境的责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变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该当把任务的重点放在这项关系到全局利益,政治性、社会性很强的事业下去,组织各方面力气采取措施,努力维护和改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