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环境净化事故罪,是指违背国度规则,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许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风险废物,形成严重环境净化事故,致使公私财富蒙受严重损失或许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的行为。假如从被危害的环境要素看,可称为净化环境罪,并详细分为净化土地罪、净化水体罪、净化大气罪三种。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团体,也可以是单位。其客观方面,关于所损害的直接对象——环境所形成的净化来说,行为人既能够出于成心,也能够出于过失。但关于行为的直接结果——形成严重环境净化事故,致使公私财富蒙受严重损失或许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来说,行为人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成心。假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形成严重环境净化事故,致使公私财富蒙受严重损失或许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而又成心从事这种行为,就构成危害公共平安罪或危害公共卫生罪,而不构成净化环境罪。该罪损害的客体是财富法益、人身法益,也有人以为是国度环境净化防治的管理次序。其客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违背国度规则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许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风险废物的行为,并形成严重环境净化事故,致使公私财富蒙受严重损失或许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假如行为人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许处置的是普通废物,如生活渣滓,或许虽然排放、倾倒或许处置的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风险废物,但未形成严重环境净化事故,致使公私财富蒙受严重损失或许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都不构成此罪。此种立功,按照《刑法》第338条规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单处分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