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总量静态均衡制度。法律规则,国度维护耕地,严厉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立经同意占用耕地的,依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绳,由占地单位担任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耕地不契合要求的,该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该当监视占地单位开垦耕地或许组织开垦耕地并停止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该当严厉执行土天时用总体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增加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则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增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根本农田维护制度。下列耕地该当划人根本农田维护区,严厉管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许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消费基地内的耕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坚持设备的耕地,正在施行改造方案以及经过管理、改造的中低产田;大中城市蔬菜消费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国务院规则该当划人根本农田维护区的其他耕地。根本农田该当占耕地的80%以上。(3)制止毁坏耕地和闲置、荒芜耕地。非农业建立必需浪费运用土地,可以应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应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制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许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制止占用根本农田开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制止任何单位和团体闲置、荒芜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