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和绿化是添加森林面积,进步森林掩盖率的次要途径,也是维护森林资源的次要措施之一。因而,法律对植树造林和绿化作出了比拟片面的规则。 (1)公民的植树义务。要求凡有条件的中央,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量体裁衣,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许完成相应休息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义务。并规则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2)森林掩盖率斗争目的。全国森林掩盖率的斗争目的为30%。要求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山区普通到达70%以上、丘陵区普通到达40%以上、平原区普通到达10%以上的规范,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掩盖率的斗争目的。 (3)植树造林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该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义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需封山育林的中央组织封山育林。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一切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个人一切的,由个人经济组织造林;铁路与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四周,由各有关主管单位量体裁衣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运营地域,由各该单位担任造林;国度一切和个人一切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许团体承包造林。(4)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一致组织指导全国城乡绿化任务;国务院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职权划分,担任全国城市绿化任务;中央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践状况规则。